商務部關于印發《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制度》的通知
發布時間:2017-02-14 13:58:13 瀏覽:2293次
根據《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》(國家統計局令1999年第4號)的規定,我部結合近兩年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發展情況,對《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制度》進行了修訂并經國家統計局核準(國統制〔2016〕179號)。修訂內容如下:
(一)月報表報送日期由“月后2日內”改為“月后10日內”;
(二)將月報表中原填報的“企業組織機構代碼”改為填報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”;
(三)在月報表中增加填報“企業性質”(分為公有控股經濟和非公有控股經濟兩類)這一必填項,并在附錄中增加了“關于統計上對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經濟的分類說明”;
(四)將LW2表名稱調整為“對外勞務合作期末在外人員構成”;
(五)在LW3表“對外勞務合作項目明細”的“派出人數”和“月末在外人數”兩項指標下增加對女性數量的統計。
現將修訂后的《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制度》、《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制度》印發給你們,自2017年1月起執行,執行期兩年。
商 務 部
2017年1月12日